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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常驻公使与钦差
屈文生, 万立
1858年《天津条约》谈判前后,全权问题和钦差驻京成为中英交涉的核心问题,一度成为谈判延宕的症结所在。英方将全权代表额尔金的职衔Plenipotentiary译作“钦差全权大臣”,同时将Resident Minister译作“钦差”,均引发清廷上下极大抵触。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方只能妥协接受马戛尔尼和阿美士德的职衔被译作“贡使”;情势翻转后,先是璞鼎查的职衔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译为“钦奉全权大臣”,到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额尔金的职衔则更进一步译成“钦差全权大臣”。汉译“钦差全权大臣”使得Plenipotentiary的含义生发了显著变化−经过英方在翻译上的操纵,指向了英文的Plenipotentiary + Imperial Commissioner的叠合。英方如此翻译,表面上看是为争取或表明英中两国谈判代表地位上的对等或平行,反映出英方自马戛尔尼访华始追求邦交平等或均势的意图,实际上却创制了新的身份不对等关系,折射出中英实力此消彼长的现实。历时地看,英方追求词语对等努力虽先后遭到乾隆帝和咸丰帝的抵制,但其成果最终经过不平等条约确定与固化下来,使得刚刚开启的中英外交关系陷入了新的不平等境地。中国在由英国人主导的条约外交体系中,陷入了与英国新不平等地位的尴尬境地。
关键词: 钦差全权大臣, 全权, 常驻公使, 翻译, 新不平等地位
“熙尔控杨泰记案” 华英合璧全案刻本探赜
屈文生
新发现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于同治十三年末(1875年1月)开庭审理的“熙尔控杨泰记案”罕见中英双语全案刻本,完整记载了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两造外籍律师对双方证人的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及结案陈词等审前与审中各环节内容,对于会审公堂早期诉讼程序与审判模式等问题研究具有可贵的史料价值。本案前身熙尔控中国御国家案发生于1862年,因原告方欠缺关键物证,本于1863−1864年间已经美驻沪领事法庭组织“会断”为原告索欠不成立,但这起本已了结的陈案在美驻京公使的授意和驻沪总领事官的同意下,依据条约确立的被告主义管辖原则于1874年再度在另一司法机构即会审公堂提起“会审”。同一案件经“会断”到“会审”即一事二审的程序表明,西人实质性操纵着租界司法机构的案件管辖权。本案同时表明,实践中的早期华洋诉讼程序有别于《会审章程》文本中规定的诉讼程序,早期会审公堂实有初等公堂和高等公堂凡两种。初等公堂实行华官主审−洋官陪审制。高等公堂实行华官−洋官会讯制,遵循“审−判”分离模式,即案件由华官洋官会同审讯,判决由华官独立作出。领事在早期会审公堂扮演的是“断事者”而非“断法者”的角色。
关键词: 华洋交涉商欠案, “审—判”分离, 领事法庭, 会断, 会审公堂, 上海公共租界